微蜂头条

企业能开除感染新冠的员工吗?上下班感染新冠算工伤吗

2021-11-9 17: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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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关于疫情期间一些用工疑问,仍有许多小伙伴不了解。企业能开除感染新冠的员工吗?因为工作感染新冠算工伤吗?居家隔离办公感染新冠算工伤吗.....


今天小蜂就给大家讲讲相关问题。


企业能开除感染新冠的员工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外发出通知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可以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通知》我们认为属于人社部特事特办的特殊处理,是在特定时期内对《工伤保险条例》做的的扩大化解释。


使用上述规定需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发生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2、只适用于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3、履行工作职责中感染新冠肺炎。


医护人员一般理解包括医生、护士。其他工作人员我们认为一般包括参与疫情预防、救治的护工、医院管理人员、救护车人员以及防控疫情一线从事疫情预防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餐饮服务、保洁人员等。


不是从事疫情预防救治的医护人员,如果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算工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函〔2020〕11号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已经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扩大化的解释。但人社部的通知毕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再进一步的扩大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们认为不是从事疫情预防救治的医护人员,如果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


普通员工在企业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原则上不算工伤,特殊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其他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目前最高院、人社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感染新冠肺炎或类似传染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病”或“伤”作出明确界定,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伤害或暴力意外伤害,同时新冠肺炎也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倾向于普通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


例外情况:在浙江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的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2月6日下午举行第十二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在浙江省和广东省的普通职工可以据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在居家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算工伤?


不算工伤。


如果证据能证明劳动者居家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按照规定,只是改变了工作地点,其他未变,不算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只有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的任何一种,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如果出差地为疫区,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由单位派遣至疫区出差,必然导致职工处于一种高度危险或易感的环境中,增加其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新冠肺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常见疾病,而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伤害,与其工作存在密切关系,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情形。因此职工出差到疫区感染新冠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目前我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13条均明确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上述地区的人员如出差至疫区感染新冠肺炎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在工作中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否算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时因感染新冠肺炎特然发病,在送医院后初次诊断时间后48小时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在工作中突然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以上就是今天讲解的相关内容,大家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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