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能否享受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企业可以开除吗
2021-11-12 17: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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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业女职工怀孕,是可以依法享受产假和剩余保险待遇的,但如果是未婚女职工怀孕呢?还能否享受对应待遇,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相关话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
国家规定98天产假,目的是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天的法定期限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41条第1款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由于未婚先育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
简单总结一下: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概念,女职工不管结婚还是未婚,都有权享受产假,区别就在于合法的有假有薪,违法的有假无薪,也就是说未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未婚先孕者,同样存在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未婚先孕确实违反了《婚姻法》,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女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法》保护女职工,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家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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