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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高频20问,一文帮你全吃透!

2021-11-24 16: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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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商业秘密需要加以保护,如客户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线路图纸等,这些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而这些商业秘密,又都为企业内部分特定员工所知晓和掌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诸多规制,竞业限制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对于竞业限制,很多HR都是一知半解。今天,小蜂给大家总结了竞业限制的高频20问,一文帮你吃透竞业限制。


01、竞业限制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止,一般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合伙人、管理人等人员的规定。


约定竟业限制,主要见于劳动合同领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定期限内,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竟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02、劳动者是否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答:不必须。竞业限制协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但是,即便劳动者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即便未签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职期间也不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也不能违反保密义务。


03、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要求?


答: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未以书面方式订立但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有过竞业限制约定也可认定双方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一般在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04、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


答:对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保护需要,与相关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05、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去用人单位关联企业工作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当然在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生效?


答:不生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仅在订立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关联企业工作的,双方应该重新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06、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要求?


答:竞业限制的内容,一般包含劳动者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


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地域: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事业之影响力确定。

期限:竞业限制最高年限是在职期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的2年


07、是否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针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不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08、针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法定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09、劳动者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答:不可以。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解除前,协议对双方均有效,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0、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如何考量?


答: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考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具体考量因素还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等。


1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答:法律规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且对劳动者利益无损,法院一般予以认可,但应与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其他经济补偿金等进行严格区分。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的劳动报酬中约定固定部分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容易被认定为正常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1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应当返还?


答: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不予返还,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


13、竞业限制违约金如何约定?


答:依法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经济补偿的违约金,且法律对于上述违约金的上限及下限均无强制性规定。


双方不得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严格规定,不允许突破,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4、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答:需要。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直至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未形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后果。


15、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答:重点审查两个方面,即同业的审查和竞业行为的审查。


同业的审查:审查前后两家用人单位是否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是否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一般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的对比,实际产品与服务的调查,网站、公众号等宣传资料的内容比对,两家公司是否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两家公司是否同时竞标某一项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竞业行为的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到同业单位工作或自己经营同业单位的事实。到竞争单位工作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限,只要能够证明实际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即可,既包括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通过劳动派遣、人事代理、服务外包、关系挂靠等方式提供劳动或劳务。


16、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同类公司,能否认定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答:如果劳动者的配偶在该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前就已经从事了相关的业务,在劳动者离职后其配偶的业务行为与之前也无实质变化的不能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反之,劳动者通过配偶开展竞业行为,获得的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信息、技术秘密等存在共享可能的,劳动者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7、劳动者的其他近亲属投资经营同类公司,能否认定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答:对于劳动者其他近亲属的该种行为,其证明标准要高于劳动者的配偶。如果能够证明其他近亲属仅系该投资经营公司的“摆设”,实则由劳动者本人获取相关利益或参与公司经营的,也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8、劳动者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19、用人单位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可直接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答:是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影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救济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益保护相互独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救济不影响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呢?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商业秘密,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当然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属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尽忠实诚信义务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1185条更是针对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义务。据此,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亦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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