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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员工年底离职,年终奖应该怎么算?

2021-11-30 17: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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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每年年底都是跳槽的高峰期,劳动者选择此时跳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企业在年底发放年终奖。因此为了得到自己的年终奖,许多人会年后再辞职。


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给已离职员工年终奖呢?今天小蜂就给大家讲讲相关案例。



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辩称,员工的年终奖以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


此案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年终奖不能获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石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石某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石某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年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故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石某2013年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石某2014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



那么,关于年终奖,国家到底有哪些法律约定呢?


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


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的,此时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


在双方已就年终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协商往往难以奏效;而当前我国并没有对于年终奖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向其他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得出离职员工原本可能获得的年终奖数额,再依据其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数额。


综上,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同时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也未作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同工同酬的严责,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


但如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如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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