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能再次享受工伤待遇吗?这些事项要注意......
2021-12-28 16: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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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在实务操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工伤复发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工伤复发?工伤复发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其医疗费用吗?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今天,一文给大家讲清工伤复发的那些事儿~
1、什么是工伤复发?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比如,工伤员工因伤骨折,经过治疗愈合,又因其他原因导致已经愈合的骨头再次断裂,属于工伤复发。
2、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5、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会打折扣吗?
不会。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6、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再次工伤后,可以领双份伤残津贴吗?
如果职工发生了两次工伤,第一次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第二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是不是应该享受双份伤残津贴?
不可以。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特殊情况
不同于工伤复发,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判断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3〕34号)第十条规定: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 符合 《条例》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 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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