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蜂头条

简历说改就改?“美化”简历小心带来解聘之祸!

2021-12-29 16: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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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的第一步当然是制作简历,可是在制作简历的时候,我们突然发现:自己好像没有什么傲人的成绩,这简历该怎么写?


这种情况下有人会说:为什么不“美化”一下简历呢?适当美化一下个人简历,增加自己进入面试的可能性,岂不是一件好事?


其实不然,“美化”简历可能带来解聘之祸!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求职者A在微信群内看到某公司招聘信息,投简历后经过两轮笔试及电话面试,终于收到某公司标题为《意向书》的邮件,内容为“尊敬的刘先生:您好!我们非常高兴地在此确认我们聘用您为我公司员工的意愿……同时通知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我需要您提供以下三点信息:1.合格的体检证明;2.合格的背景调查;3.原公司离职证明。”


A确认邮件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在家等待入职,然而两个月过去,却被用人单位通知,由于背景调查不通过,公司放弃录用,不通过原因为:1.原公司劳动合同与简历不符,工作连续性遭到质疑;2.工作性质为劳务派遣且工作岗位亦与简历存在出入;3.原入职公司为简历所称公司的子公司,A并非在总公司上班。A向某公司解释,由于原公司人事管理内部原因,劳动合同晚签订两个月,同时由于其原工作为产品推广,没有固定办公地点,自认为其为总公司员工。


最终A仍然未被录用。A主张,为了入职新公司,已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两个月内处于失业状态,遂以缔约责任过失为由起诉。


用人单位根据A的《离职证明》及《劳动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有理由认定A的任职经历与求职简历的陈述不符。后A虽称内部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作时间与陈述不符,但未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A工作单位及职位,且《劳动合同书》系A本人签署,应当审查合同的职位和签订日期,签订时并未对其中内容提出异议,其本人存在一定过错。


用人单位在《意向书》中已明确告知,合格的背景调查是其与A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前提条件,A已签署《意向书》,应当承担因为未满足正式聘用的前提条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基于调查结果而对A放弃录用,并不存在缔约过失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A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法院认为:简历是求职者在人才市场中的重要“名片”,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为了增加竞争力,有时会对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加工”“美化”。然而用人单位不仅注重求职者的资历符合公司要求,更要求其对自己的简历诚信、负责。求职者在填写简历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文件如实填写。


最终,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A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求职者只有在通过背景调查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责因自身提供简历瑕疵而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责任过失进行赔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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