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丨中国明星个税20年之现状
2022-1-20 1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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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阴阳合同”扯出的明星偷税漏税事件,不仅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国家税务部门也时刻“严防死守”。
尤其是明星这类高收入职业,他们需要缴纳高额的税费,尽管逃税在大多数国家都是重罪,但仍不乏大牌明星为了钞票选择铤而走险。
纵观我国这二十年来明星演员在偷税漏税上栽的跟头,都在清楚地告诉人们,无论何时,偷税漏税一定会遭到严厉的处罚。
还记得当年闹到人尽皆知的庆姐偷税漏税事件吗?当年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
2002年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庆姐被依法逮捕。经查实,庆姐作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已涉嫌偷税犯罪。
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庆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4月24日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责任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靖军(庆姐的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5月30日,靖军、方利被依法逮捕。6月18日,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庆姐的妹妹)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地税局于5月9日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解缴入库。
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庆姐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所属的北京市看守所。
8月25日,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公布,庆姐还通过参加营业性演出、拍摄广告、提供肖像权以及出租个人房产等途径取得收入,并采取与支付方签订虚假收入合同的手段隐瞒收入;同时,对于未依法纳税的收入,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况下仍拒不申报纳税。
就在大家都认为庆姐会遭受重大处罚时,经历了长达两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庆姐最后接到了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书。一纸通知书的到来,不仅宣告了庆姐提前结束取保候审,真正恢复了“自由身”。
从上世纪70年代凭借《小花》一炮而红后,庆姐在中国影坛的霸主地位就没人撼动过。
2002年6月20日,庆姐因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1458.3万元被捕入狱422天。她的家产被查封,公司关闭,一夜之间一无所有。
几平方米的监室里,她和4名狱友关在一起,挤在水泥地板上睡觉,整日蓬头垢面,而且24小时被人监控。这里没人叫她真名,只给她取了一个代号:129。
庆姐从来不避讳谈自己坐牢的经历,她这样形容自己做的事:“我形容它(演艺圈)像一个高速公路,没有红绿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有很多的机会。如果你胆子大,敢开车,你就可以开。完全可以在重要的停车场,找到一个最好的位置。但是,如果你开得太快了,就要翻车。我就翻了车。”
也许对于圈外人的我们永远也窥探不到演艺圈收入的秘密,但时不时暴露出来的一角,却常常令我们触目惊心。进入新世纪以后,明星从一个艺人,逐渐变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想方设法替他们偷税漏税的人更多,方法也是五花八门,不管是内地的还是港、澳、台地区的明星大腕,都或多或少地卷入到偷税漏税的风波中,令人咂舌。
作为一个公民,纳税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一个艺人,如果你不合法纳税,就是不懂法,或者是知法犯法。
而庆姐签订虚假合同偷税偷税等行为,其实蕴含着大量的法律知识。对影视公司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影视公司与艺人签署阴阳合同可能引发以下税务风险。
1、行政责任
(1) 少扣缴税款的行政责任
艺人以个人名义与影视公司签约,作为支付报酬的一方,影视公司有义务代扣托管个人所得税。如果影视公司与艺人签署阴阳合同,少扣缴税款,将面临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
影视公司签署阴阳合同可能会因为取得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导致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上述规定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为纳税人非法提供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建议及对策
(1)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税务风险
我们建议影视公司尽快采取行动,自行进行税务风险梳理与排查,杜绝阴阳合同、虚开发票这种高税务风险的业务安排,针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高税务风险的交易安排,及时采取弥补措施。
在签订合同时,就交易金额、税款承担(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由于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影视公司与艺人之间因为薪酬产生矛盾。
(2) 合法的税收规划
影视公司和艺人进行税收规划应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享受依法制定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我们也提醒企业,在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符合相关条件,例如实质性运营的条件,从而使企业可以长期稳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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