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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残保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022-7-26 17: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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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残保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山西省税务局发布通知

残保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7月13日,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原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划转至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


之后由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开具税收票据。


2022年及以前年度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未缴的残保金,应于2023年7月1日前足额补缴。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相关清缴工作,并按各级清分比例缴入国库。为残保金征收设立的非税汇缴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并办理销户手续。在上述期间划转、整合及转企的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改革后单位负责补缴。


省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其在现有经费渠道内调整结构解决。


经本次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金额(适用于所有残保金征收范围,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可见,国家对残保金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因此企业一定要按规定及时缴纳残保金哟。


什么是残保金?


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目前,残保金各地政策略有不同,以广东为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解答残保金政策的5个常见问题!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能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成立的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无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企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的职工工资是否包含年终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企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的职工工资包含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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