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了!全国各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
2022-11-8 1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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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而不同地方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今天,小蜂为大家总结了全国各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HR一定不要错过哟~
全国各地20个机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范性文件,供HR查阅、参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劳部发〔1995〕226号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12日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12日
第二条 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劳部发〔1994〕489号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06日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桂劳社发〔2003〕142号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2003年12月01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22日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将加班工资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三)双方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加班当月前十二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未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无法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01日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01日
第二十五条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区分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且该计算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劳动合同中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加班工资进行明确规定,若该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该工资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3)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时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师市劳社发〔2009〕41号
发文日期:2009年07月22日
第三条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加班工资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均未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的工资报酬确定,依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01日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1日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中的问题
问题14:加班的问题
(1)如何正确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本人应得工资仍存在争议的,参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15日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15日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渝高法发〔2009〕4号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09日
生效日期:2009年02月09日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法定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鄂人社发〔2009〕35号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1日
第十二条 (十二)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以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12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 鲁高法〔2010〕84号
发文日期:2010年04月06日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01日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20年05月2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5月21日
第十二条 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20日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20日
第十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除外。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16日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16日
第八条 9. 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由用人单位安排与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为了安全、消防等目的安排劳动者在非本职工作岗位值班,且安排了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的除外。
(2)计算加班工资,双方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在岗时间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对应工作时间的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应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
(3)门卫、仓储、安保等特殊岗位,用人单位安排了休息场所和休息时间的,休息时间可以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2012年6月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20日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20日
第十九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号: 深中法发〔2015〕13号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2日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15日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15日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1年02月25日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5日
第三十八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约定不明且无法查清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 粤高法发〔2008〕13号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08年06月23日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21日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21日
第三条 计算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基数的确定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项)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计发标准;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并且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也无法确定计发标准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工作情况下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实得工资总额扣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等各项福利性的补贴)确定。如应扣除的项目难以划分的,也可按实得工资总额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加班加点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的其他问答
一、劳动法中的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包括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即:包括“每个休息让的8小时/天以及每个国定节假日的8小时/天”)
二、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怎理解?
例如:某公司周一直周五晚上加班算是平时加班,一般24小时/月,周六上班的算是周末加班,一般32小时/月。这样一来,一个月的加班时间就是56小时了,这算违反劳动法吗?
这种情况明显属于违法,《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从上述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另一方面劳动者当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
三、每个月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如果工人自己要求再加班,这个算违反劳动法吗?
即使应员工要求安排加班,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不由劳动者自行加班,超过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要求还是用人单位安排均属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员工不可以拒绝的加班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以下四种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加班不需要事先征求劳动者意见。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20.83天和21.75天有什么区别?
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合计104个休息日。加上每年的11天法定假日,每年则合计工作520天。所以: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这是制度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为制度工作时间)。20.83是计算员工实际正常出勤工作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不上班也有正常工资,因此,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被排除在外。休息日因为员工的休假时间,也不用上班,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也应当予以排除。相反,在核算综合工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时,20.83将作为基数,即综合工时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超过62.5天,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合计20000小时。
《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月计薪天数=(365-104)÷8=21.75。21.75常用于计算员工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之所以月计薪天数是21.75而不是月工作天数20.83,是因为11天法定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是有工资的,也就是说正常月工资中的一部分是法定节假日应得的工资,可以获得工资的天数除了实际的工作日,还应当加上法定节假日。所以,在核算计薪天数时,需要把法定节假日涵盖在内,不能排除在外。当然,这样算来,月计薪天数大于实际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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