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能否享受产假待遇?企业可以开除吗
2022-12-6 17: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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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业女职工怀孕,是可以依法享受产假和剩余保险待遇的,但如果是未婚女职工怀孕呢?还能否享受对应待遇,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相关话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
国家规定98天产假,目的是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天的法定期限产假。
总的来说,在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法规和法院判决案例中,未婚生育的员工,有权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这里需要区分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公司都应当无条件批准其享受90天(具体产假天数按照当地规定)的产假。
但是,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以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工资。
虽然国家法律层面没有规定领取生育保险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或者必须结婚,但各省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婚妈妈领取生育津贴。
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法定标准支付。
而地方法规和规章通常有更为细致的要求,一些申领失败的单身妈妈往往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限制。其中北京市对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未具体规定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但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申领生育登记的对象仅为“夫妻”,且申请材料包含结婚证。
调查显示,在单身妈妈领取生育保险方面,广东省在全国率先破冰,已有多位单身妈妈成功申领到生育保险(产假工资)。 广东省于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可办理生育登记。”这意味着,即便没有结婚证明,孕妇也可以进行生育登记。
简单总结一下: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概念,女职工不管结婚还是未婚,都有权享受产假,区别就在于合法的有假有薪,违法的有假无薪,也就是说未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未婚先孕者,同样存在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未婚先孕确实违反了《婚姻法》,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女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法》保护女职工,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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