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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劳动合同中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2023-2-24 18: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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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入职开始就与用人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关系”主要靠履行劳动合同来完成,那就有人问了,凡是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条就都有效吗?

HR注意了!劳动合同中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1、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进行,单位自设条件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约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理由。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无理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条文规定可以推导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不得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对解除条件作出约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

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的时限,这类约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达到工作年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可协商约定劳动者在职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单位未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则服务期以及违约金无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达到平均业绩才有资格签合同,该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据此,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无专业培训却有保密义务,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

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

因此,对于劳动法上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切不可任意约定,超出法定范围约定违约金是不算数的。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及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等均违反法定义务,为无效协议和承诺。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8、除了以上情形,还有什么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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