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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政,5月起执行!小微企业还有这些优惠政策

2023-4-10 1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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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会议重点:

1.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2.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3.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4.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其中几个要点,国家已公布最新实施文件。赶紧和小蜂一起来看看~

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延长至2024年底

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原文:

http://www.gov.cn/zhengce/2023-04/01/content_5749613.htm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延长至2024年底

3月2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个体户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要点: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4个判定标准: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3.全年从业人数≤300人

4.全年资产总额≤5000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提示:残保金缴费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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