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岗位要求,隐瞒工作经历,企业能否解聘?
2020-7-17 16:58:36
您是否有类似相关问题
我们在面试的时候,为了让自己的工作经历看起来更加“精炼”,或者为了不让HR觉得自己频繁跳槽,再或者为了契合某个工作岗位要求。
因此我们在填写简历的时候,有可能会把一两段工作时间较短、看起来并不重要的工作经历省略不写,或者隐瞒真实的工作经历。
这样做是否对之后的就业有风险呢?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存在隐瞒工作经历的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解聘呢?今天小蜂就给大家讲一个相关案例,赶紧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6日,杨某经过猎头推荐、单位面试等环节,成功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客服部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基本工资13000元/月。入职当天,杨某还签署了该公司《产品经理岗位说明书》(以下简称“岗位说明书”),确认已阅读并知晓该岗位工作内容及录用条件。
然而入职才第10天,人事经理就通知杨某面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人事经理问道,“你是否对公司隐瞒了重要信息?你曾告知在朋友公司有2年互联网工作经历,但这与你的就业证不符。你实际互联网经历未达3年,还隐瞒了另3段短期就业经历?”
杨某称,“我没说过朋友公司是做互联网的。我的互联网从业经历是未满3年,但是你们从未告知我岗位有这个年限要求。”
“公司在发布产品经理招聘信息时,原本是要求5年互联网工作经历。我们觉得你其他各方面都不错,且面试时你说有3年互联网从业经历,因此我们便降低了年限要求,在岗位说明书中亦做了相应调整。说明书你也签名确认过。”
“难道我签了就代表我有3年经历吗?说明书内容那么多,我没有细看。”
“公司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该公司向杨某发出电子邮件,告知因杨某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杨某不满公司决定,于2018年8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因该公司不服相关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例中,杨某认为,和公司在面试过程中未提及需要具备3年或5年互联网工作经历。其向该公司提交了记载其工作履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
此外,杨某主张该公司明知或应知其并不符合原录用条件而仍然对其予以录用,故该公司再以该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违诚信。因此不能以此为由解聘自己。
在公司看来,杨某签字确认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中明确载明,杨某所从事岗位需“有过至少3年互联网公司经历”。招聘时已经对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而杨某隐瞒工作经历以满足岗位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
经查询核实,了解到杨某手机内与猎头的微信聊天记录,猎头在向杨某传达公司岗位需求时,已明确提及需至少5年的互联网经历。杨某亦明确回复不符合该要求。由此可见,杨某显然知晓公司对该岗位所需互联网工作经历存在一定的要求。
此外,根据岗位说明书等在案证据,可以显示双方在初步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情况下,公司虽调整了5年经历的条件,但仍将在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相关年限(3年)纳入对杨某的履历要求,而杨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实际对其无上述履历要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招聘时已经对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而杨某隐瞒工作经历以满足岗位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因此该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理有据。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判决该公司无需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间,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二、录用条件应告知劳动者或进行公示;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相关证据证明;
四、解除权的行使时间不能超过依法约定的试用期。
劳动者于试用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可主张劳动关系的恢复或赔偿金的支付。
声明:文章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且文本信息仅用于网络分享展示,如有侵权请联系管家删除。
2024-4-26 17:42:35
2,960
2024-4-18 17:45:42
170
2024-4-12 18:16:32
1,972
2024-4-9 17:56:21
4,351
2024-4-7 18:01:06
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