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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仅缴纳社保,员工被辞能要回工资吗?法院判了

2023-5-15 17: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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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吗?

总的来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有一定的法定保护,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通常是不合法的。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有正当的解雇理由,女职工仍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而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一个方面,不能单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最终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2021年2月5日,张某剖宫产生下一名婴儿。

然而,正在休产假的张某,被公司通知她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有上述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本案中,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产假期间,该公司未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张某哺乳期结束,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也应当保障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2018年底,王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他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仅为他缴纳2019年2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向王某发放工资。2019年10月,公司突然将王某辞退。

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019年2月至9月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王某提出的仲裁请求。王某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劳动者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仅凭该公司是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而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能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条件。

结合社会保险代缴行为仍存在普遍性的情形下,劳动者仅凭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记录,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建议劳动者如入职单位,应当要求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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