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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离职当月减员?不交接可减员?这些员工离职误区HR千万小心

2023-6-8 17: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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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HR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15号以前离职的员工,社保缴纳到上个月;15号以后离职的员工,社保缴纳到当月;当月离职,社保一律不缴纳;当月离职当月减员,不交接可以减员......

那么,以上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呢?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下相关话题。

离职当月社保缴纳的劳动法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离职当月的工资应该由原公司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同样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不管只要员工本月在职,公司就需要缴纳社社保。

实际情况

虽然劳动法规定,就算员工离职公司也需要缴纳其当月社保。但是一般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的缴纳情况是根据员工离职和入职的日期来确定的,例如大部分公司都按照15号这个日期进行划分,例如下面的缴纳方式:

1.15日之前辞职,那么当月减员,公司不予缴纳社保;

2.15日之后辞职,那么次月减员,一般公司会给缴纳社保。

至于为什么要以25号为界限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公司财务人事在缴纳社保时,需要办理停缴、转移、新增,如果员工在一个月内进行了离职和入职,那么他的社保关系还停留在上家公司的话,新公司人事就不方便工作,因此一般公司都会选择在15号之后为在职员工办理社保手续。

当月离职员工,当月可减员?

答案是可以,但是需要满足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小段,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此看出,按照以下总结的两点操作,是可以在离职当月社保减员的:

第一、终止/解除时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解除证明;第二、单位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单位开具劳动关系终止/解除证明的时间很重要,并在开具之后的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所以当月离职后的剩余时间在15日内是可以当月减员的。

当然,各地减员实操有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同时关注当地的社保减员政策和官方规定时间。有些地区是当月减员当月生效,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操作就可以。还有些地区是当月减员次月生效,也就是“扭账城市”,当月离职员工即使社保减员也只能下月生效,当月费用仍需缴纳社保,单位要注意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社保扣费复杂性的四大成因:

1、按日与按月:用工是按日计算的,而社保缴纳是按月。遇到不足月的情况就容易出现复杂问题,最典型的是首月入职和末月离职的两种不足月情况; 

2、缴费义务与待遇权利:正常的社保制度设计是权利义务对等,但由于社保只能按月,而且信息不对称,在不足月的尴尬盲区,容易出现缴费和义务不完全对等,并且难以防范逆向选择;

3、经办期间与自然月:虽然社保缴费是按自然月归属的,但是各地实操经办有期间,每月只能在开放日与截止日之间的期间内办理业务;每个地方还差异较大,这会进-步导致社保复杂性;

4、当期消费型与长期积累型险种:险种也分不同类型,对于养老保险这种长期积累型险种来说,主要是累积缴费年限问题;但对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这种可能存在当期消费型的险种来说,必须要考虑防范骗保风险。

社保是劳动关系存续期的法定义务,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劳动关系解除时也是社保义务失效日,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利益后,再做判断,比如有些地区社保断缴可能会导致个人失去很多政策享受的机会。

员工不配合交接可以减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小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总结如下:

第一、双方应有书面约定;第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小段说过,交接工作是在办理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的同时或者之后,不影响社保减员。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和员工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再支付,注意并没有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

所以,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建议企业要提前和员工书面约定,离职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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