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这些情况可以要求补偿、续签!
2023-6-25 18:08:03
您是否有类似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约定的一种合同关系,它规定了双方在工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一段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双方可能面临着重新协商、解除合同或者续签合同的选择。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能得到合理补偿,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权益和生活稳定。因此,了解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况,以及何时可以要求续签合同,对于员工来说尤为重要。在本文中,小蜂将探讨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况,并探讨什么时候员工可以要求续签合同的问题。
首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 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牟先生系公司的运营主管,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4月30日,公司向牟先生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牟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赔偿。仲裁裁决支持了牟先生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与牟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牟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牟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
法条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的数额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挂钩。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则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给劳动者寻找新就业机会以平稳过渡的缓冲期,如未提前通知将应依法支付未提前通知的相应工资补偿。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冯先生系公司的销售,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公司通知冯先生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冯先生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冯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冯先生不存在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冯先生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鉴此,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公司已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单倍补偿金,经予以抵扣后,公司还应向冯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法条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对应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则应根据劳动者的主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万女士系网络公司的人事专员,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网络公司通知万女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事后,万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告知怀孕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依据万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网络公司继续与万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条解析: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此情况下,因劳动合同续延,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郑重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合法权益。
声明:文章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且文本信息仅用于网络分享展示,如有侵权请联系管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