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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微信对接工作”算不算加班?

2023-7-7 18: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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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脑和手机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重要工具,而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也提供了便捷的沟通和协作渠道。在这个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工作时间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对接和交流。这引发了一个问题:下班了微信对接工作,算不算加班?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曾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曾女士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共计140.6小时,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为证明该主张,曾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予以证明。曾女士称其中2020年11月14日、15日在钉钉系统中申请了加班,已获得批准。其他时间部分系在家加班办公,部分在公司加班。曾女士另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甲公司安排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甲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

经查,曾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曾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甲公司则表示,曾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曾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曾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甲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员工只需要回复客户信息,甲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曾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从在案证据来看,曾女士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曾女士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甲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曾女士工作的情形。

虽然甲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曾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曾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甲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曾女士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甲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甲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应当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曾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北京三中院酌定甲公司支付曾女士加班费3万元。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进步,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变得越来越灵活。他们可以通过电脑和手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提供劳动,不再受限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地点和办公座位。尤其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针对这类劳动者隐性加班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没有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就否定加班的存在。相反,我们应该重新定义工作场所的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来判断是否存在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这些媒体进行工作,并且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即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侵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那么就应该将其视为加班。

下班了微信对接工作是否算作加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企业和组织也应该在管理上有所作为,营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只有在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实现更加可持续和健康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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