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注意!因未开离职证明,员工无法入新职,公司赔惨了
2023-7-17 17: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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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加剧,劳动者频繁更换工作已成为常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劳动者面临着一个难题,即“老东家”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他们无法顺利入职新工作。面对这一情况,劳动者有权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0年11月25日入职某影视公司任采购经理,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6日。2021年1月26日,某影视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称自离职后,他应聘某商贸公司运营经理,月薪15000元,该商贸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因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取消录用,并提交某商贸公司出具的盖有单位公章的《不予录用通知》予以证明。某影视公司不认可该通知的真实性。后徐某于2021年4月2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
徐某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其在前次仲裁及诉讼中均要求某影视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但公司一直未出具。某影视公司认可徐某上述要求,但主张离职时已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系徐某拒绝领取,并提交其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徐某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本次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影视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022年2月22日,徐某收到某影视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
来源:北京法院网
法院认为,某影视公司与徐某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及时为徐某出具离职证明。
徐某在前案的仲裁、诉讼阶段均要求某影视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某影视公司辩称其已经为徐某开具好离职证明但徐某拒绝接受,且徐某未要求邮寄及未提供明确的邮寄地址导致无法进行邮寄,但某影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曾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徐某领取或向其发送离职证明,故对某影视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徐某提交的某商贸公司《不予录用通知》显示,2021年2月22日因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取消录用。某影视公司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院判决某影视公司向徐某支付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离职证明能明确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也能证明该离职员工的相关工作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为避免招用与前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那么可能将不被录用,并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法第八十九条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面临离职证明问题时,劳动者也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途径。首先,劳动者可以与“老东家”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并要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者解释原因。其次,劳动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支持,确保大家能够获得应有的福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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