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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团建旅游受伤,能否算工伤?

2023-8-15 16: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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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在积极奋进,加强团队协作精神,时常会开展团建活动,组织同事们一起去聚餐、登山等等。而涉及到群体性的活动难免都会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员工在活动中受伤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那么,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团建过程中摔伤,遂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审查后认为刘某摔伤与工作无关,未予认定为工伤。员工不服,将人保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的用人单位组织部门员工外出前往某景区参观。参观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但被告认为原告受伤不在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但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升团队凝聚力,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原告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可以说明本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人保局辩称,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刘某参加该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过程中受伤,游玩时发生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按公司活动安排到古北水镇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刘某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刘某受伤地点位于古北水镇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刘某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刘某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

故人保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中认定刘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上述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予纠正。

因此,判决撤销被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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