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多久算旷工?员工晚到1小时被视同旷工辞退,合法吗
2023-9-19 17: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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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多久算旷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相关条款的描述。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因为各个公司在考勤管理制度中对于迟到和旷工认定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其实公司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背常理,都可以。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海淀某公司,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
2019年6月20日,公司以李某5月29日、6月6日旷工两次,系试用期内旷工,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2019年5月29日、6月6日上午打卡时间分别为10点12分、10点35分。
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8.1条约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试用期内出现旷工情况”。
李某认为公司为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规定前一日晚于9点打卡,次日上班时可顺延打卡时间,故其2019年5月29日、6月6日至多属于迟到而非旷工。案例来源:网络
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
本案中,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到岗时间晚于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故公司与李某之间就“试用期内出现旷工情况”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李某在2019年5月29日及2019年6月6日上午打卡时间均晚于10:00,属于到岗时间晚于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以上。李某虽主张依据《考勤异常解释规则说明》,其2019年5月29日仅构成迟到,但李某未提交该说明原件,公司亦不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且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按照该说明的规定在OA系统进行调休操作并得到批准,故李某主张其2019年5月29日不构成旷工,缺乏事实依据。
李某以加班工作身体劳累为由主张2019年6月6日晚于10:00到岗不构成旷工,缺乏依据。
综上,李某存在试用期期间存在上午打卡时间晚于10:00的情形,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未支持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合理与不合理的认定上只有一线之隔。比如,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旷工行为进行情节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规章制度更为合理。
那么迟到多久算旷工?
旷工是指劳动者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如果劳动者一天没有到岗工作即视为旷工。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除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外,不得额外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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