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职协议,也给了钱,员工竟“反悔”?这....
2020-7-31 16:18:41
您是否有类似相关问题
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之后,如果劳动者认为解除协议约定的过低或者不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更多补偿的。这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是不是可以不用履行?
今天小蜂就给大家讲讲相关案例,看看签了离职协议后到底能不能反悔。
基本案情
1994年,丁某入职某啤酒工厂从事一线工人工作。2018年12月初,某啤酒工厂因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优化,启动了丁某所在厂区的关停工作。经丁某与某啤酒工厂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丁某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未结工资、年终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约定,并且协议书中进行了兜底性约定:“丁某确认某啤酒工厂已经和丁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协议签署前完全依法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全部支付和缴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丁某和某啤酒公司之间无任何其他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事项。” 但丁某称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间,某啤酒工厂多次安排丁某延时加班,但从未支付加班费。
2018年12月中旬,丁某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啤酒公司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仲裁过程中丁某承认某啤酒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此案例中,丁某认为,某啤酒工厂多次安排自己延时加班,但从未支付加班费。应该给予自己赔偿。
啤酒厂则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上已经明确说明赔偿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丁某与某啤酒公司已就解除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此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做的补偿约定已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协议中约定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双方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已经实际履行,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并承担签订该协议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该协议亦无显失公平之情形,故对丁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解除的时间、经济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时间等事项,并明确双方已充分知悉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2、协议书中做好闭口处理,明确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再无任何争议。
3、如果存在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补偿(N的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建议以员工自行提出辞职的方式办理离职手续,而不要以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方式办理离职手续。
声明:文章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且文本信息仅用于网络分享展示,如有侵权请联系管家删除。
2024-4-26 17:42:35
4,394
2024-4-18 17:45:42
691
2024-4-12 18:16:32
275
2024-4-9 17:56:21
4,302
2024-4-7 18:01:06
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