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入职登记表当劳动合同?企业支付5万元赔偿金
2020-8-14 18: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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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入职场的人来说,很可能在与公司签订各类材料:《员工入职申请表》、《登记表》、《审批表》等等。但大家要记住,这些材料都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某投资有限公司入职人员登记表当劳动合同?,结果因未在法定期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来看看这么回事。

此案例中, 公司称认可与小谢的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该登记表一式两份,实际上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书”。
且2019年9月,公司人事负责人曾通知小谢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被小谢以休假为由拒接签署。
小谢辩称,《入职人员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金山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填写格式文本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不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9月通知小谢签订劳动合同而小谢拒签,即使存在该种情形,因公司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小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相应期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公司与小谢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小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须知》、《审批表》等材料反映的是员工的基本情况,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一般缺乏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保护条件等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以《入职人员登记表》等文书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不能免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公司还面临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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