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抢5.5元优惠券,高管被解约,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020-8-19 17: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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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购物、外卖订餐、住宿旅游等等应用里,花样繁多的优惠券你肯定不会陌生。抵扣个五元十元,或是来点儿折扣优惠,相信每个人都会喜欢吧。
但是如果身为公司高管,抢了自家秒杀优惠券,而且金额较大,这样做是合法的吗?今天小蜂就给大家讲讲相关案例。

此案例中,唐某认为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谋利,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公司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专章对高管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47条规定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义务人须绝对诚实、忠诚,具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出奉献的高标准品质。
本案唐某作为公司高管,应秉承善意,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
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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