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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看!《民法典》对企业及职工劳动关系的影响

2020-9-3 17: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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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国首部民法典出台!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不仅是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今天就给大家讲讲民法典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民法典在具体环境中的应用案例,帮助大家更加全面了解民法典。


民法典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最终,民法典确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相关企业职工劳动争议


那么,我们从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的角度看看《民法典》的出台带来哪些影响呢?


《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因《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吗?


《民法典》中“合同”编并未将“劳动合同”纳入到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里,这便意味着《民法典》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处理劳动合同关系还要继续沿用其他专门法律规定,且在《民法典》最后附则部分列明将会废止的法律中,也并没有《劳动合同法》。


可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会导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废止,在处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时继续沿用现行法律规则。


企业可否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普通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最低法定年龄限制在了年满十六周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因此,企业依然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普通劳动者。


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有防范“性骚扰”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作为合伙人为合伙组织提供劳动,执行合伙事务,要特别注意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清楚是否支付报酬,否则事后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权益。


用人单位做背景调查要取得劳动者同意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做背景调查要取得劳动者同意。


民法典在具体环境中的应用


民法典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有哪些呢?具体我们可以来看下2个场景应用。


用人单位的奇葩体罚将受限


近年来,“员工未完成业绩要打耳光”、“跪地爬”、“裸体跑”等新闻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对人格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可见,此条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精神的落实,也是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兜底劳动权利的细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解决欠薪问题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产生了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的,适用于本条款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不难看出,1200多条的民法典较原有法律而言,既有大量变更之处,也有不少新增内容。要想窥见它的全貌,就需要深入理解条文背后的原理,缕清不同条文之间的关系,摸透它们是如何共同调整社会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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