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明确:11月1日起,残保金征收又有新变化!
2020-11-5 1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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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又迎来了新变化!2020年深圳,上海,西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职能划转至税务局,赶紧来看看具体征收流程有什么变化。
深圳
一、申报单位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三、申报缴纳
2019年度保障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申报缴纳期限至2020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免填单”模式。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19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三)缴款方式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我市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五、减免或缓缴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保障金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上海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征收后,保障金的征缴基数和计算方式是否有变化?
从不增加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有利于经济恢复的角度考虑,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本市税务部门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因此,税务部门征收后,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规定,保障金征缴基数和计算方式沿用本市现行做法,并增加了分档征收的优惠。
三、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申报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公告》相关内容见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shdpf.org.cn/xbjyzx/xbjyzx/)
四、保障金的应缴费额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规定,本市税务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应缴费额,并及时提供税务部门。
五、保障金的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申报缴纳保障金。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符合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条件的企业无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一)网上申报。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或登录eTax@SH3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申报。
(二)上门申报。
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提供“免填单”服务,由用人单位核对“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本期应补(退)费额”等核定信息无误后,完成保障金申报、缴费。
六、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保障金的缴费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不再采用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委托收款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银联在线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或第三方缴税。在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的,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银行端查询缴税。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西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精神,自2021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后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藏财税〔2020〕17号)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1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照缴纳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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