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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员工有“特权”?这些法律盲区HR千万要小心

2020-11-25 17: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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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三期女职工的管理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新规下企业的HR又该如何应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难题呢?


今天小蜂总结三期女员工相关问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期女员工到底指的是哪三期?


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即分娩时间的表述;


哺乳期:依据《劳动法》第63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


产假:针对女职工的法定休息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女员工隐瞒怀孕可以辞退吗?


各家企业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HR会很武断地处理这种情况,直接就把员工给开除了,殊不知是有巨大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多部法律都有规定,孕期内的女职工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三期期间工资怎么发?


关于三期女员工的工资问题,这也是很多HR经常犯难的点,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是一个大前提,对于很多其它企业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的情况,大家千万不要学,极其容易带来法律风险。


三期内的女员工解除合同,该怎么赔偿?


这里主要分这么几点情况。


1、劳动者自己辞职: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违法解除的应支付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这里再补充一点:因为三期女员工的福利性,假设女职工协议离职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想要恢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实际上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


因此如协议解除或预告辞职不存在强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应认定协议生效、辞职行为成立,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禁止女职工再行反悔。


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三期的顺延。


因合同到期属于客观情形,且三期属于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的,即符合到期顺延的规定,即便女职工因不知情已经离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三期内的女员工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辞退?


上一点谈到了,女职工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不能轻易辞退女员工,那么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就是她们万能的保护伞吗?


实际上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如果符合过错性解除的相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


用人单位以保护女职工的名义

调整女职工怀孕情况合法吗?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进行合理调整其岗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字,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届的规定,这是正确的,法律给予用人单位法律一边调整职位。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单方面的岗位调动必须合理,不能假借岗位,强迫怀孕女工离职。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1)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例如,公司调整的工作岗位对于女性员工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如果会计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将失去工作岗位调整的合理性。


(2)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岗位调动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女性员工在孕期的负担。如果工作地点调整后工作量增加而不是减少,很容易被确定为该单位的假借调员额,迫使雇员离职。


(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女雇员以前的职位是部门经理,而警卫或后勤人员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是侮辱性的。怀孕女工可拒绝接受不合理的单方面工作地点调整。


以上是为大家总结的“三期”女职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总的说来,对于“三期”女职工在人性化对待的基础上,做好制度建设,按法律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管理好“三期”女职工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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