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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考核不达标被辞退!单位反倒支付赔偿金....

2020-12-7 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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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众号后台有个粉丝问小蜂,自己因未达到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公司辞退,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服务中心员工,2017年1月3日张某与该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某在该公司道路维护岗位从事道路维护工作。


该服务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制,根据单位对张某进行考核,张某的考核结果处于最末端,严重不达公司考核标准,故单位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后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单位不认可该仲裁裁决,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决。


那么,单位是否可因员工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此案例中,公司在未与张某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因考核成绩处于末尾,严重不达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当张某的考核结果不达标时,单位没有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直接作出了解除行为。如果是张某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在支付补偿金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最终 判决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行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那么,遇见业绩不达标的情况用人单位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上述中说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处理。如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不能仅限于形式主义,而须以提高劳动者工作能力作为出发点进行培训。如果用人单位仅以发放书面学习材料让劳动者自学的方式进行“培训”,这种行为也很难被法院认定已对员工进行了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必须具有合理性。合理性体现在岗位的选择与薪资的确定两方面。岗位的选择要结合劳动者的技能、工作能力等确定。例如,将专业工程师调至司机岗位,则是不合理的岗位调整。调岗的薪资应按调整后的岗位薪资标准确定。


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金。当然,用人单位还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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