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模式的注意事项及风险应对)
2020-7-14 18: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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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动清算。一般来说,你自动去的是税务局;另一个是告诉清算,这可以理解为税务局来找你。
I .自动清算
自动清算项目相对简单。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1)如果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这种情况意味着所有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由政府职能部门备案,所有开发产品均已出售;
(二)所有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这种情况我们通常说是在建项目的转让或项目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有人可能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以转让方式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以下条件:(2)根据转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的,如果是住宅建设项目,将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否则,不允许直接转让土地。你说的有道理,但是今天我们不讨论这个问题。
第二,告诉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虽然不符合自动清算条件,但符合四种清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要求清算。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前三个条件: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实用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剩余实用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字是——“竣工检验”。完成检查是一个条件。项目未完成的,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不得告知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竣工验收正在向企业所得税的竣工标准靠拢。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当地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布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23条规定明确。上述“竣工”和“竣工验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开发产品的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的产品已经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书。
同时,“开发产品已投入使用”就是我们常说的“交钥匙”,而“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书”就是我们所说的大产权证书。
关于以上三个标准,我们应该遵循谁优先的原则。
第二个关键字“85%”,其中85%的区域包含三种类型:
(1)销售面积;
(二)已被自己占用的区域;
(3)租赁区域。我们可以使用如下公式:
(已售建筑面积用于出租自用的实用建筑面积)本期实用建筑面积100%85%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
(1)在开发项目中,有一些产品,如街边商店或产权俱乐部,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销售了。为了缓解财务压力,企业在清算前将其出租和使用。
(二)企业开发的办公楼或商品房,应作为销售办公室和样板房自用。
(3)以上两部分,加上企业已经对外销售的开发产品,如果目前在此期间能够达到85%以上的可销售面积,就满足了清算条件,需要进行清算。
(二)出售(预售)许可证已三年未出售。
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明确预售许可证已达到三年,这意味着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在同一项目已达到三年。例如,假设企业开发的项目中有十栋建筑。目前,前五栋建筑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即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这时,税务局肯定会来找我们。
关于上述清算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自动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确认是否进行清算;对于需要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发出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众所周知,在正常情况下,很少有房地产企业自动向税务局申请清算。
然而,当国税和地税合并的消息传出后,企业咨询我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络绎不绝,而且接到合同后去报到也很轻松。由于企业的担心,在国家和地方税收合并后,有必要在精英部队被迫团结士兵的地方加强征收和管理,因此希望尽快进行清算。但事实上,由于国税和地税的合并,税务机关的人事关系被冻结,企业提交了清算申请,税务机关长期不动,确实令人担忧。
另一方面,如果税务机关告诉你现在进行清算,但企业不愿意根据审计征收,在某些情况下,它仍然可以采取拖延战术,也许它可以转移到批准的征收。
当然,如果你的项目在河南,建议你脚踏实地的合作,因为批准的税率是15%,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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