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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2020-7-14 18: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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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时,美国表示不会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新的关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重燃。然而,无论是投资海外还是从海外获取收入和利润,中国企业都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什么是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也被称为“国际双重征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在同一纳税期内同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基于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一个或几个国家赚取收入或拥有财产。

例如,小明,一个C国的公民,在A国的某个企业赚了10,000元,在C国应该被征税2k,在A国应该被征税3k.

如果丙国和甲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那么小明唯一合法的方式是分别向丙国缴纳2000万元和向甲国缴纳3000万元,而小明本人有5000万元的税后收入。

双重征税怎么样?

中国税务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给出了答案:我们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积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税收协定通过降低来源国的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根据国内税法征税的权利。同时,它规定居住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以达到避免缔约双方双重征税的目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双重征税?

1.对居民身份的识别存在异议,特别是在相关税务条约规定的双重居民身份的情况下,这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最终确认。

“中国税收居民”的概念与我们的身份证件中的“居民”的概念不完全相同。根据中国税法,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是指:

在中国有住所或已在中国居住一年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惯常居住);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

例如,一家跨国公司A公司在海外H国注册成立,并根据H国的国内法被承认为H国的居民企业.

然而,甲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居民企业判断标准,甲公司也构成中国居民企业。因此,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规则存在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提议相互协商,由缔约双方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哪个国家,从而确定其居民身份。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决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成本扣除有异议。

一旦被承认为常设机构,应归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根据另一缔约国的国内法征税。

双重征税,在实践中,各国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有不同的标准,有些国家在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企业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三、对所得税或财产税的免税或适用税率有异议。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缔约双方在协议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限定,以及适用税率之间的税收纠纷,这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四、违反税收条约关于非歧视待遇的规定(非歧视待遇),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常见。在相同情况下,纳税人的国籍、常设机构、资金来源、缴纳方式等。不应影响他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纳税义务

双重征税,但在实践中,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后获得境外居民企业身份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甚至有些国家对中国“走出去”企业制定了歧视性税收政策或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可以申请相互协商的程序。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有争议,不能自行解决的。

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其中包括在理解和适用除前四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时出现的争端,这些争端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启动双边谈判。例如,由于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协议条款执行错误等等。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双重征税的不同税收管辖区。

这也是一个总括条款,涵盖除上述五种情况之外的所有可能的税务争议。

关于双重征税,有哪些雷区需要了解?

税收协定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海外投资都可以使用。如果你不小心,你可能会踩到雷声。

1.低税率或零税率的海外公司也可能被要求在中国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将视其为中国公司,理由是它由中国资本(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控制,实际管理,没有实质性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您不能申请税收协定。这样,在中国开一家低税公司和开一家公司的税负就没有区别了。

第二,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条件“没有那么简单”

在实践中,许多条款难以直接应用。例如,香港母公司从中国大陆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的预扣税税率为5%,这是许多公司在实践中无法享受的。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能满足“受益所有人”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润所有者”有严格的规定。然而,专业机构有必要判断哪些不利因素容易被视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条件。

第三,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税收协定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合理使用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滥用税收协定”的雷区很难防止。

一旦海外公司和贸易模式被认为是“滥用税收协定”,纳税人总是面临着对国内外收入双重甚至多重征税的局面,因此这一部分更专业,需要更深入的理解,以便利用税收协定实现真正的减税。

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建议邀请专业的国际金融和税务审计服务机构(如上海简悦商务服务中心)协助办理相关服务!


通过上文的双重征税,想必大家都了解双重征税,如果对双重征税还是不了解,可直接咨询微蜂网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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