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区别(纳税人和经营者的差别)
2020-6-10 17: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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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应税交易与纳税人概念。
意见稿第五条将纳税人界定为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第六条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亦属“个人”,有代表认为,这是对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的变通引入,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有代表认为在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未引入“经营活动”要素的情况下,北京企业税务筹划个人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无法准确界定,尽管第八条引入了“应税交易”的概念,但应税交易概念不明确,未界定纳税人概念引发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抵扣进项税额的形式条件是“合法有效凭证”,并未用“发票”或“专用发票”等表述,此种表述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其一,作为修饰词的“合法”“有效”如何界定并不清晰,其二,作为被修饰词的“凭证”界定不清晰,有代表北京公司税务筹划认为,上述用语界定较为模糊,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法的不确定性,建议在后续修改中予以完善,另外,意见稿全文统一使用“发票”而未出现“专用发票”,但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用的是“专用发票”的表述,有代表认为,增值税立法应当与刑法的相关条款保持必要的法际互动和协调,关于“发票”还是“专用发票”的表述应当慎重考虑。
延续北京税收筹划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在选择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虽然此一期限具有防止纳税人通过选择计税方法逃避税和提高征管效率等功能,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复杂多变,纳税人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原因多样,三十六个月内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允许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计税方法调整,则容北京个人税收筹划易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因此,有代表认为,三十六个月的变更期限较长,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建议适当缩短这一周期。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对于“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出现理解偏差最多的一个税种,很多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必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正确的认知是:无论是“北京企业税收筹划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都无需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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